案情简介:
王某与丁某系朋友关系,丁某向王某借款,由于王某资金紧张,碍于朋友情面只能用信用卡套现6万元,通过转账的方式借款给丁某,借款后丁某出具欠条,并偿还部分欠款,经双方对账后尚欠王某5万元。该款至今未偿还。王某诉讼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双方均认可该款的资金来源是套刷王某的信用卡资金获取。
法官说法:
王某与丁某之间表面上是通过转账方式产生的民间借贷关系,而实际上是王某通过信用卡套现资金后再出借给丁某,这种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法律行为,双方基于违法行为立写的借条,也属于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根据法律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丁某应当返还王某的财产5万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撰稿:民事审判庭
原标题:《能力作风建设年
第三十八期信用卡套现后借款是否属于民间借贷问题你知道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