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法堂借用信用卡套取资金是否属于民间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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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是金融机构基于持卡人信誉发放的,允许持卡人在特定条件下透支消费的资金,信用额度实质上属银行所有,不属于持卡人。现实生活中,很多持卡人将套取的信用额度出借他人,那么出借行为是否属于民间借贷呢?

基本案情:

年6月,刘某因资金需要找到周某借款,周某没有资金出借,刘某提出以周某名义在银行办理元信用卡分期贷款,周某同意,办理成功后刘某通过pos机将贷款元提现。同年7月8日周某与刘某就上述元贷款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刘某向周某借款元,借期一年,每月还元至信用卡中,直至还清全部本息。刘某还款至年10月,后出现逾期未还情况,由周某继续偿还该信用卡贷款,现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偿还剩余借款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周某将信用卡分期贷款的资金转借给刘某的行为,实际是将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借给刘某。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属于信贷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故该转贷行为无效,周某与刘某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即刘某应当返还周某元,因借款协议无效,故对于周某要求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原标题:《案例法堂|借用信用卡套取资金是否属于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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