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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的出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消费观念,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了便利,但随着信用卡的普及,也给了不法分子可趁之机,信用卡套现、恶意透支等案件频发。信用卡套现“养卡”虽能解一时之急,但却是违法行为,轻则影响征信,重则面临牢狱之灾。近日,富源法院审理了一起专门帮助他人信用卡套现“养卡”并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案件。
案情回顾
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以帮人养卡等为名,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21张,分别是杨某的信用卡6张,赵某的信用卡7张,李某的信用卡5张,董某的信用卡2张,吴某的信用卡1张。
年10月10日,富源县公安局从曲靖市沾益区西平街道某村李某租住的屋内搜查出张某非法持有的信用卡21张,并当场将搜查出的21张信用卡依法予以扣押。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年2月18日向富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
富源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系坦白,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二、被扣押的信用卡21张,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温馨提醒
对于持卡人个人而言,表面上是通过套现获得了现金,减少了利息支出,但持卡人终究是需要还款的,如果持卡人不能按时还款,就必须负担比透支利息还要高的逾期还款利息,可能造成不良的信用记录,以后再向银行借贷资金就会非常困难,甚至还要承担个人信用缺失、信息泄露或被他人盗刷的风险。所以普法君在此提醒大家,切勿利用黑中介公司等机构进行违法套现,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让信用卡助力消费生活,理性、科学地进行刷卡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