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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杨某与李某系单位同事。李某将信用卡拿给寸某使用,从中获得一些好处。
年8月24日,杨某将其卡号为***的信用卡交给李某,由李某交给寸某使用。
年9月29日,杨某又办了一张卡号为***的信用卡交给李某,由李某交给寸某使用。两张信用卡的密码都是杨某告诉李某,又由李某告诉寸某。
年11月13日,寸某下落不明,李某通知杨某将两张信用卡挂失。至杨某挂失时,卡号为***的中国银行信用卡欠款元未还;卡号为***的信用卡欠款元未还。
年12月1日,李某支付杨某元,杨某归还了***信用卡欠款元,***信用卡欠款元。
对剩余未还款项,杨某以《最高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规定》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为依据,向法院主张其与李某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且其已履行资金出借义务。
故,李某应向其赔付信用卡挂失时尚欠银行的透支款、挂失费和现有账单的分期手续费等。
裁判结果
本案在一审时,法院作出()云民初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杨某的所有所有诉讼请求。
但在二审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李某偿还杨某信用卡损失元,扣除已经赔偿的元,还应于年8月23日赔偿杨某元。
焦点问题
1.李某与杨某之间成立何种法律关系?
2.如何在法律上评价出借信用卡以获取好处费的行为呢?
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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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杨某之间成立何种法律关系?
李某与杨某基于信用卡互借产生的纠纷属于何种性质,一直以来众说纷纭,有人认为是信用卡纠纷,有人认为是借用合同纠纷,有人认为是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法院在案件裁判中提到,当事人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主要理由为:《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最高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信用卡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取现等融资功能。杨某将信用卡出借给李某,让李某可以通过信用卡进行融资消费,而杨某则对发卡行负有债务,双方具有民间借贷的性质,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只是,银保监会、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
《最高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
信用卡持卡人虽然在信用额度范围内可以消费或者取现,但信用卡额度范围内的资金不是持卡人的自有资金,出借信用卡不能等同于出借资金。民间借贷出借人出借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出借信用卡给他人使用赚取利息或者好处费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借谋取高利的行为,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虽说《最高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规定》第九条第(四)款:
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但,该规定所述情况是:存款人将其自有资金存放于特定银行账户,存款人就该账户里的资金对银行享有债权的情况。
本案中,持卡人将信用卡出借给他人使用,对从该卡取出的资金持卡人依法向银行负有的债务,故该资金不属于出借人的自有资金,不属于“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情况。
概言之,本案中杨某将信用卡拿给李某,李某又拿给寸某透支银行资金使用,从中获取好处费的行为因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不具有法律效力。
2
出借信用卡以获取好处费的责任承担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信用卡借用关系中,借用人(实际用卡人)透支信用卡未按期归还发卡行的情况下,出借人(持卡人)向发卡行负有债务,且借用人的违约行为还可能给出借人造成挂失手续费、违约金等其他经济损失。
对借用人透支信用卡未按期归发卡行给出借人造成的损失费用,如果出借人向发卡行偿还了欠款,出借人要求借用人返还财产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损失及过错责任予以处理。
或者出借人和借用人对出借人代为偿还的透支款项经协商同意转为民间借款关系,借用人后又未按期归还出借人,出借人要求借用人归还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相关情况予以处理。
具体到本案中,杨某未履行代偿义务的情况下,就信用卡挂失时,李某未还的透支款、挂失手续费及分期费用以民间借贷为由要求李某赔偿的诉讼请求,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案件总结
将信用卡出借给他人以套利的行为不仅违约,更违法。违反的约定是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的合约;违反的法规是《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等。
我国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的行为。民间借贷出借人出借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出借信用卡给他人使用赚取利息或者好处费便属于以上规制范围。由此,自然人出借信用卡以获利的合约无效。
合同无效后,出借人要求借用人归还透支款并赔偿损失的,这便类似于法律上的追偿权。其应当以出借人履行代偿义务为前提条件。也即,借用人透支信用卡未按期还款,出借人在未履行代还义务,未归还发卡行透支款本息的情况下,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借用人赔还信用卡透支款本息的,人民法院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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