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监督作为学校规范办学科学管理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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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监督作为学校治理结构四大要素之一,势将成为今后学校发展的重要抓手。它是学校规范办学、科学管理的重要保障,又是培育师生校园文化建设形成民主意识的基地。当前,学校的民主监督在实施校长负责制的同时,学校管理层、学校领导班子还是需要主动接受学校委员会、内部成员和社区的监督。

中小学内部的民主监督的落实,以完善校长负责制这一根本管理体制作为重要目标,具体实施还包括党组织的保证监督、各方群团组织对学校决策的参与、学校教职工委员会的民主监督等。

一、实行中小学校长负责制

校长负责制,已成为我国中小学目前实行的校内领导体制。年《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规定:“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依靠教职员工办好学校。”校长负责制的内涵为在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校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学校工会维护学校教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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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负责制是一年制度体系,校长全面负责只是一个方面的要求。校长作为学校的法人代表,按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并代表政府承担管理学校的全部责任。校长对学校的各项工作,包括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全面负责。同时,必须处理好党组织保证监督、教职工民主管理与校长全面负责的关系。党组织通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对校长负责制实施起到保证、监督作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教职员工对校长负责制进行监督的重要形式。

完善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旨在发挥校长负责制在学校依法办学、民主管理中作用的重要基础。在我国的不同时期,国家都对中小学实行多方参与的民主决策机制提出了要求。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在提出逐步实施校长负责制的同时还指出,“有条件的学校要设立由校长主持的、人数不多的、有威信的校务委员会,作为审议机构”。《教育规划纲要》提出,不断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构。《依法治校纲要》提出,建立有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完善民主决策程序。中小学校务委员会已在部分地方有过试点实践,也取得了一定经验。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指出,“坚持放管服相结合。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把该放的权力坚决放下去,把该管的事项切实管住管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的新型关系。”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章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推进校务公开,注意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等组织在学校民主管理方面的作用,畅通师生员工参与讨论学校事务的途径,拓宽表达意见的渠道。”因此,今后中小学校长负责制下,学校的校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等组织在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中,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党组织保证与监督作用的发挥

中小学党组织担负着联系、宣传、组织、团结全体教职员工,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学校的重要责任,为全面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系统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等,提供坚强的政治、思想和组织保证。中小学党组织主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具体表现在: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在学校的贯彻执行;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加强对学校干部、教师的教育、管理和监督;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对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实行政治、思想组织领导,支持它们围绕党和学校中心工作,根据各组织的章程和特点,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做好学校的统一战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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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的保证与监督作用还表现在对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明确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工会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通知》提出,“要探索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工会运作、教职工参与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制”。

三、教职员工主动参与民主管理作用的发挥

发挥教职工主动参与民主管理的作用,是保证校长负责制规范执行的要求,也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都对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做了具体规定。“学校及其也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育法》第三十八条件)。“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教师法》第七八),将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作为教师的权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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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代表、组织机构等已作出具体规定。教职工作代表大会的职责是代表全体教职员工对学校各项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工作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充分发挥教职的主人翁作用。其中第十三条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享有的权利细化规定:

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都要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才能施行。

依据规定,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它需依法依规地维护好学校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这也将是现代化学校管理标准的一个重要指标和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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