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售卡套copy网络作品侵权了没高校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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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砰!现在开庭!”伴随着法槌声响,庭审正式开始。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4月17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和以往的庭审不同的是,来自暨南大学法学院的师生代表50余人到庭旁听观摩。

庭审现场。

在法官主持下,法庭调查、法庭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依法有序开展。该案原告方某主张其创作并在微博上发表的名为“手机壁纸更新——堆堆动物”等美术作品,其依法享有著作权;被告广州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未经原告同意,在其经营的网店内展示、销售的卡套商品上使用了上述美术作品,而被告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网店网站的运营者。

原告举证的电子图片。

方某认为上述两家公司的行为已侵犯其著作权,故起诉要求两被告删除侵权内容、登报致歉、消除影响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我们只是网站的运营者,对网店的侵权行为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人出席审判答辩道。被告广州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则缺席了审判。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充分发表个人诉求及意见,并当庭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了比对。

“这是一起常见且典型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在信息化高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诸多作者通过微博、抖音、小红书等网络平台发表原创作品,随之被他人擅作商用引发侵权纠纷。”庭审结束后,案件主审法官赵咏与旁听的高校师生进行了互动交流。赵咏介绍,这类案件数量日益增多,标的金额虽然较小,但争议点涉及著作权权属的举证认定、侵权是否构成、销售者(发行者)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侵权等问题。

“法院一般如何处理此类案件?”赵咏介绍,法院通常围绕“权属认定—侵权构成—责任承担”的内在逻辑进行审理:

——由权利人就其主张的作品权属进行举证,通常包括著作权登记证书、作品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等证据;

——在原告举证证明其享有著作权利的情况下,再审查被告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具体侵害何种著作权利;

——在被告侵权成立的情况下,再确定被告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通常包括是否已停止侵权行为、制作者(发行者)是否适用合法授权或合法来源抗辩免除赔偿责任,以及赔偿金额的具体确定等。

现场交流。

“根据个人描述而自动创作的AI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权?”“传播、盈利构成侵权,那盗版书籍、音像制品的购买者是否构成侵权?”“原创人随手放上网的‘孤儿作品’,被他人打上水印后用作主张权利,法院如何认定?”面对现场高校学子的踊跃提问,赵咏一一细致分析解答,现场互动气氛热烈,学生们纷纷表示,在法庭里上的这一节生动、直观的知识产权法律“公开课”,让他们对课本所学的理论知识有了进一步的理解,还深刻地感受到了原来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在身边。

越秀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徐晓红说,开展知识产权案件庭审观摩活动是越秀法院“知识产权宣传周”系列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越秀法院践行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实践。越秀法院将继续主动延伸司法职能,进一步拓宽普法宣传的渠道,在全社会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为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司法的智慧和力量。

杜玮淦

谢佩桦梁艳华

受访者提供

杜玮淦

南方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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